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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廣西國土資源廳日前印發了《廣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執法監管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要求,從今年10月底到12月底,在全區開展礦業權出讓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執法監管工作,督促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合理設置砂石采礦權,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設置及出讓砂石采礦權行為;督促礦山企業依法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嚴厲打擊不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施工;嚴厲打擊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及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以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礦山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方案》指出,本次檢查對象為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廣西境內礦山企業。檢查內容:一是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執行及出讓情況。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否嚴格按照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合理設置砂石采礦權,砂石采礦權指標是否超出規劃總量調控數量,已超過總量控制指標范圍的,是否制訂采礦權退出計劃并嚴格實施;采礦權退出計劃是否合理;砂石采礦權指標是否存在“買賣”違法違規行為;砂石采礦權出讓是否符合審批程序。二是礦山開發利用和執法監管情況。礦山是否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組織施工;是否存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是否存在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是否存在被其他單位或個人盜采的情況;是否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相關情況。
《方案》強調,對不按照批準開發利用方案施工的礦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對存在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的礦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責令其立即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開采的礦產品及違法所得,按照規定的罰款標準上限處以罰款。對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方案》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礦產督察等日常監管方式,組織專家或有關機構深入現場,及時研究解決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切實做到敢抓敢管,確保監管工作取得實效。對礦山企業自查自糾主動上報及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同時督促礦山企業立行立改,一時不能整改的要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采取有效措施持續推進整改。要把這次監管工作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總結提煉并固化成為相關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定期開展檢查、督查和抽查等行動。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礦山違法違規開采查處和處罰情況,共享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