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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6號,以下簡稱《公示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信息隨機抽查實施辦法》(內國土資字〔2017〕134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要求,現就全區2019年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目標
切實引導、規范礦業權人填報公示信息,礦業權公示率同比有所提升,截止填報結束之日(2019年3月31日),全區探礦權公示率不低于98.31%,全區采礦權公示率不低于97.47%。全區列入異常名錄礦權總數較上一年有明顯減少。
二、填報與公示工作安排
(一)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信息填報
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礦業權人通過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系統填報2018年度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年度信息,并向社會公示,填報期間,礦業權人發現其填報信息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準確、錯誤、遺漏的,可以進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時公示,逾期不報的,將列入異常名錄并在公示系統公示,確保3月31日前全面完成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公示信息在線填報與公示工作。
(二)隨機抽查名單下發
2019年4月30日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通過隨機搖號方式確定隨機抽查名單,并將已列入異常名錄礦權名單一并下發至各盟市局。
(三)組織實地核查
1.部、廳發證的勘查開采項目核查工作。部、廳發證的勘查開采項目實地核查不低于比例1%,核查工作由自治區地質調查院(以下簡稱“地調院”)負責。請地調院于5月15日前將核查方案、核查路線、核查人員組成等情況書面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9月30日前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并將核實結果以正式文件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各盟市局、縣(旗、區)局分級開展勘查開采項目不低于5%比例核查。各盟市局、縣(旗、區)局于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采取分級核查的方式進行實地核查,對部、廳發證的礦山企業由盟市國土局進行核查;對盟市國土局發證的礦山企業由縣(旗、區)國土資源局進行核查。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均應在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將結果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在實地核查中發現超層越界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及時查處到位,查處情況以正式文件報廳執法局,并將涉嫌超層越界等違法行為的企業名單及時函告旗縣人民政府和同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
三、嚴格異常名錄管理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公示辦法》和《實施辦法》要求,規范異常名錄列入及移出管理,將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每年開展實地核查至少一次,并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高度重視,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事關礦業權人信用體系,社會影響大,各盟市、縣(旗、區)國土資源局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安排專人負責,加大督促檢查指導力度,提供強有力組織保障。
(二)落實工作經費。為確保2019年全區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順利開展,各盟市、縣(旗、區)國土資源局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將信息公示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三)做好宣傳培訓。各盟市局、縣(旗、區)局要通過各類媒體和各種形式,加大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宣傳力度,同時抓好對國土資源管理人員、礦業權人、相關技術單位及實地核查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核對礦業權底數。各盟市局要認真核對本盟市范圍內礦業權底數,如存在應檢未檢、礦業權有效期錯誤、礦權實際已注銷等需要增加或減少底數的情況,于1月30日前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以正式文件報告調整。
(五)規范實地核查。實地核查工作嚴格按照核查方案執行,規范實地核查情況表填寫,杜絕出現現場核查人員簽字不規范、缺少礦業權人簽字、核查情況未按要求描述、核查結論未按要求填寫等情況的發生。
(六)及時總結反饋。各盟市局要及時對2019年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進行總結,認真梳理礦業權人信息填報、實地核查、異常名錄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并將書面總結、移入移出異常名錄名單(附相關礦權實地核查表掃描件)以正式文件于9月30日前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