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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發力,構建礦政管理的四梁八柱——2018年礦產資源管理領域十大政策盤點

來源:中國礦業報 本報記者:劉烜發表時間:2019-01-11 瀏覽次數:2225   關閉

2018年已劃上圓滿的句號。這一年,礦產資源管理領域注定不平凡。自然資源部的組建、各省區市機構改革全面實施、生態環保政策持續加碼……不難發現,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美麗中國”目標的實現。


習近平總書記說:“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秉h的十八大以來,總書記的“兩山”理論不斷深入人心,同時也取得了豐碩的實踐成果。這其中也離不開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努力。


建設“美麗中國”是一場涉及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的革命性變革。實現這樣的根本性變革,必須依靠制度和法治。下面,就讓我們一同來看看2018年礦產資源管理領域都有哪些重要政策出臺。




自然資源部成立后,礦產資源管理有了新要求和新變化。 


●全國第一個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發布


2018年1月23日,原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該基準價涉及54個礦種,基本全部涵蓋了河南目前開發利用的全部礦種。這是全國第一個發布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該基準價按照2017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5月原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做好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以及2017年6月30日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關于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精神,旨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權益,推進生態文明領域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國家實行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


點評: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發布是積極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領域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同時,礦業權出讓市場基準價的發布使礦產資源作為國家所者的權益得到有力保證,使國家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和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落到實處,有力地促進了河南省礦政管理工作更加規范。


●七部門聯合開展“綠盾2018”專項行動


2018年3月27日,生態環境部、原國土資源部等七部門聯合部署了“綠盾2018”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具體內容包括:開展“綠盾2017”專項行動問題整改“回頭看”;堅決查處自然保護區內新增違法違規問題,重點檢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嚴格督辦自然保護區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等。此次專項行動依據環境保護部印發的遙感監測疑似問題清單、省級歷年自查以及媒體披露、非政府組織和群眾舉報的信息等,組織開展國家級及省級自然保護區問題排查,進一步摸清問題底數,建立臺賬。重點排查采礦(石)、采砂、工礦企業和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旅游開發、水電開發等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活動,以及2017年以來新增和規模明顯擴大的人類活動。


點評:“綠盾2018”專項行動是在開展“綠盾2017”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持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督查處理情況及其教訓的通報》要求,切實加強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而推出的一項重大舉措。


“綠盾2017”專項行動共排查446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發現20800多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問題線索,關停取締違法企業2460多家,強制拆除違法建筑設施590多萬平方米。即便如此,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思想還相當嚴重,一些地區交辦問題整改不徹底。因此,“綠盾2018”專項行動的四大具體行動將開展“綠盾2017”專項行動問題整改“回頭看”放在首位。


此外,為了讓保護區真正得到保護,“綠盾”專項行動一直注重嚴肅追責問責,落實管理責任,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規定停止執行


2018年5月5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調整《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的通知,其中提到,“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的規定停止執行。


點評:據了解,2016年3月,原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诽岢?,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期間探礦權到期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申請人作出說明后可予以保留。此次對《意見》中有關“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規定的停止執行,旨在深入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后產能,釋放優質產能,改善煤炭供應結構和保持市場供需動態平衡。


●自然資源部發布九大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


2018年6月22日,自然資源部發布9項行業標準的公告,包括《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2-2018)、《化工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3-2018)、《黃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4-2018)、《煤炭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5-2018)、《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6-2018)、《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7-2018 )、《水泥灰巖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8-2018)、《冶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9-2018)、《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20-2018),于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點評:這是我國發布的第一個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標志著我國的綠色礦山建設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將對我國礦業行業的綠色發展起到有力的支撐和保障作用。


此次發布的綠色礦山建設規范主要從礦區環境、資源開發方式、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科技創新與數字化礦山、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等六方面,根據各個行業的特點做出相應要求。標準的制定與生產實踐相結合,充分體現其科學性與先進性,同時考慮到現階段我國各行業綠色礦山建設實際情況與發展水平,保證標準的可操作性。


2018年9月29日,原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并組織制定了《有色金屬礦綠色礦山建設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等7項規范,成為自然資源部頒布全國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后我國首個省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為加強河南省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加快河南省礦業轉型與綠色發展,構建礦地和諧、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礦業經濟新格局奠定了堅實基礎。


● 國務院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2018年7月3日,國務院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明確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總體思路、基本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行動計劃》要求,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為重點,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統籌兼顧、系統謀劃、精準施策,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同時,《行動計劃》提出六方面任務措施,并明確了量化指標和完成時限。


點評:此次出臺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與2013年提出的“大氣十條”一脈相承,是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的新的三年行動部署和安排,既保持了工作的連續性,充分借鑒和采取了過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經驗和做法,同時又擴大了治污措施的廣度、深度,加大了治污措施的力度。


同時,《行動計劃》將再次把有效推進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作為重要的措施加以部署,要求到2020年采暖季之前,要在保障能源供應的前提下,基本完成平原地區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在天然氣使用方面,強調“煤改氣”堅持以氣定改,新增天然氣的氣量要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大氣污染嚴重地區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點支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和汾渭平原,實現“增氣減煤”。


同時,《行動計劃》對排放氮氧化物的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等重點行業和燃煤鍋爐、機動車船等,從源頭調整優化結構,到末端治理提標改造,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任務要求。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通知要求嚴控礦產開發等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


2018年7月13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出通知,要求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


通知提出,重點林區范圍內依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國家公園,以及《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劃定的國家級公益林地以及Ⅰ級保護林地為禁止建設區域,除國家組織開展的公益性地質調查可以臨時使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外,不得進行礦藏勘查、開采。


通知同時強調,除林資發〔2013〕4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辦理勘查許可證并獲準延續的商業性勘查項目可以繼續臨時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外,其他商業性勘查項目一律不得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獲準延續的商業性勘查項目原則上不得采用坑(井)探方式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


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點評:“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習近平總書記的“兩山”理論深入人心。踐行“兩山”理論,我們要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該通知對開采礦藏項目使用林地和準入門檻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要堅持新發展理念,通過對各生產要素的創新性改革,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開展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這樣才可以在改善生態環境中不斷發展生產力。


● 中國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與聯合國資源分類框架(UNFC)對接文件發布


2018年9月28日,自然資源部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日內瓦聯合發布中國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與聯合國資源分類框架(UNFC)對接文件。


UNFC是一個全球性的、基于原則的資源分類體系,用于固體礦產、油氣、可再生能源和人類活動產生的資源的分類、管理和報告。


確保固體和油氣礦產資源的高效管理,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UNFC與中國國家標準的共同目標。中國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1999)、《石油天然氣資源/儲量分類》(GB/T 19492-2004)適用于國家固體和油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信息披露等。


點評:自1997年以來,中方專家就積極參與UNFC的研制,中國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的研制保持了與UNFC-1997的兼容性。2015年,原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資源分類專家組便開始合作研制對接文件。此次對接文件的發布是全球采用聯合國資源分類框架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該成果有助于推進中國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可持續能源領域的深入交流與合作,積極落實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擴大“一帶一路”倡議的國際合作。同時,對接文件的研制將有助于推動能源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擴大國際合作。


●全國各省自然資源廳相繼掛牌


2018年9月29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正式掛牌,成為全國首家正式公布的自然資源部門。隨后,各省市區相繼掛牌。


截至2018年11月11日,浙江、吉林、黑龍江、湖南、遼寧、福建、山東、江蘇、廣東、、云南、寧夏、山西、安徽、北京、河北、河南、甘肅、重慶等31個省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已全部掛牌,正式步入機構改革后的全面實施階段。


點評:新組建的各省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整合了原國土資源部門和測繪地理信息部門的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同時,根據各省市區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不同特點,將分別負責各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管理、水資源、草原資源、森林資源、濕地資源、海洋自然資源等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工作。


新機構的掛牌不僅有利于解決長期以來困擾自然資源領域政令實施和管理的難題,還有利于構建美麗國土。


● 自然資源部將每年12月定為自然資源法治宣教月


2018年11月29日,自然資源部下發通知稱,自然資源部決定以組織開展“12·4”國家憲法日活動為契機,將每年的12月定為自然資源法治宣教月,部署全系統集中利用1個月的時間,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系列活動,促進全系統干部牢固樹立法治思維提高法治能力,增強全社會的自然資源法治意識,大力推進自然資源法治文化建設,為自然資源事業改革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點評:“自然資源法治宣教月”的建立為自然資源事業改革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增強了自然資源系統干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提升了他們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時“自然資源法治宣教月”也有利于各地圍繞自然資源領域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社會普法,在全社會積極營造自然資源法治氛圍,提高社會公眾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知曉度。


● 資源稅暫行條例將上升為法律


2018年12月23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資源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資源稅法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其中礦產品包括原礦和選礦。


草案規定:應稅產品為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草案同時就稅收減免作出明確:對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以及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對高含硫天然氣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以及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對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草案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了164個稅目,除包括現行中央層面列舉名稱的稅目外,還將現行授權地方層面列舉名稱的稅目統一納入,進一步規范資源稅稅目。


同時,草案所附《稅目稅率表》還規定了固定和幅度兩種稅率。適用固定稅率的應稅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鈾、鎢、鉬、中重稀土等稅目;適用幅度稅率的應稅產品包括煤、鐵、銅、鋁土礦、金、銀、輕稀土等稅目。


點評:我國資源稅于1984年開始征收,至今已有35年歷史。此次資源稅“由規轉法”,對于發揮稅收促進合理科學、節約集約開發利用資源和推動綠色發展及運用法治方式推進和規范水資源費改稅改革試點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