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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

來源:中國礦業114網站發表時間:2019-03-19 瀏覽次數:3890   關閉

“為更好地實施綠色發展戰略,進一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和水平,走出一條社會、經濟與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建議國家盡快啟動修法程序,結合新時代特點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實踐,豐富充實內容,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比珖舜蟠?、天能集團董事局主席張天任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帶來了這項建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堅持綠色循環、低碳發展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途徑。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也提出“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把重視資源綜合利用提到了更高的戰略高度。習近平總書記更是從國家資源安全的戰略高度指出:“要大力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推動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強度?!?

據了解,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于2009年1月施行以來,對促進資源的高效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提供了有效路徑。然而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對資源能源的需求逐步增加,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沖突矛盾日益尖銳,《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經無法滿足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需要,法律規定與社會實際出現脫節,該法的修改被提上了日程,已于2016年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后,雖然為我國循環經濟產業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不足?!睆執烊伪硎?,主要問題集中在四個方面:

一是立法思路還不夠清晰。該法的立法目的既包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又包括“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這兩個目標不一致,前者是立足資源利用、廢物再生的政策性立法;后者是屬于產業發展范疇的產業性立法。由于目標不明,弱化了該法的法律屬性。

二是立法框架還不夠合理。《循環經濟促進法》的法律框架是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實施的順序來設計內容,但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內容和表述存在諸多問題,硬性結合在一部法律中,損害了整部法律的邏輯性和統一性。

三是立法內容還不夠具體。從該法的具體內容看,所涉及范圍較寬,過于籠統,人為構建了一些循環經濟模式,比如“3R”原則、動脈產業、靜脈產業、園區等,立法重心沒有放到資源的循環利用上;從文字表述看,該法引入了不少新概念、術語和名詞,但部分表述不清,有的甚至含糊其辭,容易造成概念混淆,不利于實踐操作。

四是配套法律不完整、不協調。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除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外,還有一系列資源環境方面的法律,如《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在立法過程中,由于沒有充分考慮各個法律之間的關系,導致這些法律之間內容存在相互重合,出現了內容不協調、概念不統一,要求不一致的現象,有的方面甚至出現了規定沖突、矛盾,影響了法律的實施效果。

“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是在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指引下,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需要?!睆執烊翁岢?。

“節約型社會要求在生產、流通、消費諸環節,通過深化改革、健全機制、調整結構、加強管理等手段,盡可能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從國家資源戰略的角度出發,從制度上規范資源綜合利用行為,從生產、流通、消費諸環節明確相關具體制度等方法,對于保障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睆執烊卧诮ㄗh中如是說。

他認為,部分企業和行業通過科技創新、模式創新等,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為《資源綜合利用法》的立法積累了寶貴經驗借鑒。例如天能集團通過科技創新,在浙江長興、河南濮陽興建了兩個再生鉛生產基地,鉛回收率達到99.9%以上,實現了循環型發展,經濟和環境效益取得雙豐收;廣東深圳的格林美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成為開采“城市礦山”第一股等。

同時,他以國外發達國家為例,介紹了國際在循環經濟立法方面的經驗?!胺衫砟铙w現的是資源觀。”張天任說,德國、日本的循環型經濟立法都立足于資源觀,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為目的。如德國1996年制定的《物質閉路循環與廢物處置法》規定,對廢物管理的首選手段是“避免產生”,然后才是“循環使用”和“最終處理”。物質可以閉路循環,而廢物則必須用來處置。日本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也強調,通過社會化循環的方式促進資源的高效利用。日本還以該法為前提,針對汽車、電子產品、塑料等回收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建立了完備的法律體系,促進了該國的資源利用效率。

張天任建議,法律的基本框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規定規范資源綜合利用行為的基本方法及該方法使用的條件。規范資源綜合利用行為可以采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稅收、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罰等,并且明確規定規范資源綜合利用行為的基本方法所適合的使用條件。另外,在獎懲措施的建立上,應當堅持政策適度傾斜原則,對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給予政策傾斜,鼓勵企業轉型升級,向著高質量發展邁進。

二、明確規定涉及資源綜合利用的行政主管機關及其主要職能。對資源綜合利用的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管責任需要進一步強化,落實責任部門,加大對違法行為、資源浪費行為的懲處力度,對于政府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不履行環境職責要進行問責。同時,政府作為市場的監管者,應當積極發揮自身監督管理的責任,健全和細化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機制。

三、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具體制度,明確目的和原則。對基本內容做原則性的規定,并根據該法關于規則制定權的配置明確相關制度的單行法的制定主體。

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的具體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原材料的控制,可設置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使用價值低、廢棄率高的原材料名錄制度;生產設備和技術的控制,可設置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不能充分利用原材料使用價值的技術、工藝和生產設備名錄制度;生產過程產生的有使用價值的廢棄物的分類、回收、再利用和處置方法;商品包裝生產的控制,可制定禁止或限制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裝材料名錄,制定商品包裝的規格和過度包裝的處罰制度;商品包裝的回收再利用方法;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再利用和處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