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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通知提出,重點林區范圍內依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國家公園、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劃定的國家級公益林地以及Ⅰ級保護林地為禁止建設區域,除國家組織開展的公益性地質調查可以臨時使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外,不得進行礦藏勘查、開采。
通知強調,除林資發〔2013〕4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辦理勘查許可證并獲準延續的商業性勘查項目可以繼續臨時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其他商業性勘查項目一律不得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獲準延續的商業性勘查項目原則上不得采用坑(井)探方式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
同時,開采礦藏項目使用林地準入門檻提高。通知提出,新建的大中型礦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F有礦山改擴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內的林地。新建花崗巖、玄武巖、石灰巖等石料生產加工項目不得使用重點林區林地。重點林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切實淘汰關閉技術落后、污染嚴重、無后備資源的礦山開采和加工企業,逐步減少重點林區礦山數量。
通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對勘查、開采礦藏項目使用林地的表土層應做好剝離、保存工作,使用林地期滿后,及時對使用的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并將剝離的表土進行回填覆蓋。
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原國家林業局發布的《國家林業局關于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占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