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行業資訊>行業資訊
行業資訊為大力推進我省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促進煤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抓緊做好黑龍江省煤礦安全生產突出問題整改工作的函》(安委辦函〔2018〕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對我省重要講話精神,著眼于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企業主體,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因地制宜、分類處置,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有序發展優質產能,解決我省小煤礦數量多、機械化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弱等問題,促進煤炭行業轉型升級、安全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從現在開始到2020年底,通過淘汰關閉一批、引導退出一批、改造升級一批,實現全省煤礦數量大幅度減少,礦井結構明顯優化,大中型礦井產能占60%以上;機械化水平顯著提高,全部實現機械化開采;安全基礎更加牢固,全部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標準、引導達到二級及以上;推動兼并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
三、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
(一)現有單井生產能力15萬噸/年以下且不具備擴建到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的煤礦,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關閉退出。
(二)產能小于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必須立即關閉退出。
(三)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三區”)重疊的煤礦,礦業權后于“三區”設立的,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礦業權先于“三區”設立的,原則上在2020年前退出。
(四)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類落后小煤礦;達不到安全、環保、質量、技術等強制性國家標準,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礦;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及其他國家規定加快淘汰退出煤礦應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
(五)現有生產、在建、已核準單井15萬噸/年及以上、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且不具備條件擴建為單井30萬噸/年及以上的,引導有序退出;如將來國家明確規定不予保留時限,要立即關閉退出。
(六)國發〔2016〕7號等文件規定在安全、質量和環保、技術和資源規模方面及其他方面應引導有序退出的煤礦,嚴格按規定執行。
四、有序發展優質產能
(一)嚴格按照2015年底全省合法在籍生產、在建、已核準煤礦產能之和控制全省產能規模,并按此原則確定各產煤市(地)和龍煤集團產能規模。省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推進實施情況,可對各產煤市(地)和龍煤集團產能規模做出適當調整。
(二)新核準的擴建項目單井建設規模不得低于30萬噸/年。
(三)引導現有具備條件的生產、在建、已核準的單井15萬噸/年及以上不足30萬噸/年的煤礦,通過擴建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
(四)合理配置資源,申請核準的30萬噸/年及以上的擴建項目,必須以地質勘察詳查階段查明的單一煤礦井田區儲量達標為資源保障,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依規配置資源。
(五)引導煤礦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加快實施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有效提高生產效率和資源利用率,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實現安全、高效、綠色發展。
(六)所有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取得項目核準及其他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開工建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核準審批權限、規定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批手續。具備受理條件的擴建項目,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提交項目核準申請報告。
五、相關政策
(一)產能退出政策。淘汰落后、化解過剩、引導退出及核減的產能,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辦法進行交易。
(二)兼并重組政策。穩妥推進具備條件的國有煤炭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中小型企業,培育大型煤炭企業集團,進一步提高安全、環保、能耗、工藝等辦礦標準和生產水平。單一煤炭企業生產規模力爭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三)生產政策。所有從事生產活動的煤礦都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一是從2019年開始,所有生產煤礦必須達到單井生產能力15萬噸/年及以上(含現有生產、在建、已核準單井15萬噸/年及以上、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且不具備條件擴建為單井30萬噸及以上的引導有序退出的礦井)。二是所有生產礦井必須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標準。三是按國家現定標準完成兼并重組的煤礦,由新組建的企業組織生產。
(四)建設政策。一是所有煤礦建設單位要按規定的建設工期組織建設,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是煤礦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瓦斯、水文地質類型等發生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采工藝等需要變更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報原批準部門審批。三是對已核準但建設規模不符合現有保留條件的不得建設,具備條件的按項目管理權限由項目核準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重新核準,履行項目建設審批手續之后方可建設。
(五)職工安置政策。各有關市(地)政府(行署)及龍煤集團要把職工安置作為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堅持企業主體作用與社會保障相結合,落實就業創業政策,做好再就業幫扶,依法依規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多渠道安置好職工,避免規模性失業,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對安置計劃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
(六)行業調整轉型政策。鼓勵利用廢棄的煤礦工業廣場及其周邊地區,發展風電、光伏發電和現代農牧業。支持退出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煤炭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市、縣政府收回。市、縣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于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七)財稅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稅收支持政策。煤炭企業在兼并重組過程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稅、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政策以及免征契稅、印花稅優惠政策;煤礦兼并重組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按特殊性稅務處理。除稅法明確規定實行審批的減免稅外,對其他減免稅一律實行“備案即享受”政策,稅務機關不再增設任何審核、核準或變相審批手續。
(八)金融政策。認真落實人民銀行、原銀監會等部門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政策規定,充分發揮金融引導作用,滿足煤炭企業合理資金需求,積極穩妥推進企業債務重組,拓寬企業兼并重組融資渠道。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相關工作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6〕1196號)等文件規定,充分發揮債權人委員會作用,開展債務重組工作。對確有資金需求的兼并重組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自主決策、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采取銀團貸款等方式,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避免出現逃廢債行為。對符合條件的兼并重組主體企業,鼓勵其通過資本市場和其他融資渠道籌集資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省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解決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日常工作。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龍煤集團也要相應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組織機構,統籌組織推進本地、本單位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龍煤集團是組織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編制本地、本單位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經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誰同意、誰簽字畫押、誰負責的原則執行,不打“擦邊球”。
(三)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繼續深入開展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龍煤集團,煤管、國土資源、煤監等部門要強化日常安全監管監察,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集中整治煤礦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監督指導煤礦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不斷強化安全基礎建設,有效防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實施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龍煤集團,要充分認識到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的艱巨性、復雜性,高度重視社會穩定工作,切實落實維護穩定的屬地、屬事主體責任。按照《黑龍江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試行)》,認真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研究建立貫穿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全過程的風險防控機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龍煤集團,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開展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措施,做到煤礦全覆蓋,確保所有煤礦知曉政策、掌握政策,充分調動煤礦積極性和主動性。及時宣傳典型經驗做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為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六)加強督查和考核問責。把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整治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對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及龍煤集團重點督查內容和目標考核范疇。對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的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對專項整治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對督查檢查中發現問題及經考核未能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及“煤十條”規定,實施懲戒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