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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基本案情
2011年3月,H縣某礦業有限公司取得鐵礦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自2011年3月~2012年1月。2012年2月10日,H省國土資源廳準予延續后換發新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自2012年2月~2023年7月。
2015年2月,H省國土資源廳發出《公告》,要求該礦業公司在30日內攜受理通知單到其行政服務中心繳納采礦權價款及其他費用,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領或不按規定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2015年6月,H省國土資源廳書面告知該礦業公司,同意其按照《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證明》確定的標準繳納采礦權價款后,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仍不繳納的,將依法作出吊銷采礦許可證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2015年7月,H省國土資源廳向該礦業公司發出《非稅收入專用繳款通知書》,要求繳納采礦權價款450萬元;隨后,該礦業公司繳納采礦權價款200萬元。2016年10月,H省國土資源廳對該礦業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10日內繳清鐵礦采礦權價款余款、滯納金和其他費用。2017年1月,H省國土資源廳發出《關于吊銷采礦許可證的公告》,宣布吊銷該鐵礦采礦許可證,請自行辦理采礦權吊銷登記手續。2017年3月,該礦業公司不服《關于吊銷采礦許可證的公告》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公告。
處理結果
復議機關認為,依據《H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H省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納和分成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原則上以資金方式一次性繳納。采礦權價款在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應一次性繳納,該礦業公司取得的鐵礦應繳納價款屬于應當一次性繳納的情形。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規定,該礦業公司在H省國土資源廳責令催繳后逾期仍不繳納,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該采礦許可證。
本案中,H省國土資源廳在該礦業公司未繳清采礦權價款的情形下,要求其改正并限期繳納并無不當。同時,針對應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情況,向該礦業公司依法發出《關于吊銷采礦許可證的公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辦案體會
實踐中,較多行政機關對注銷、撤銷、吊銷的法律概念不清楚,適用情形也經常弄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同時,根據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撤銷是一種行政處理行為,是對行政行為法律狀態進行的認定,具有補救性質。注銷是指一項許可在實體上被消滅或者已經不可能實現,不能實現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超過許可期限,被許可人死亡或主體資格喪失等。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是在被許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后,利用許可過程中實施或出現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其行政許可的情形;吊銷是因當事人違法引起的,吊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吊銷和撤銷都是因自身行為導致,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注銷本身并不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是對行政許可自然狀態的一種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