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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為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突出礦產資源規劃宏觀管控能力,規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工作,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全面開展礦產資源規劃(2021-2025年)編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43號)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自治區、盟市和旗縣三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規劃調整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自治區、盟市和旗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進行調整
1、因國土空間用途管控要求、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區域發展定位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礦產資源勘?? 查、開發、保護總體布局的;
2、因戰略性礦產(國家規定36個礦種)大中型礦產地勘查、開發需要,調整勘查開采規劃區塊的;
3、因國家、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需要,調整勘查開采規劃區塊的;
4、其他需要調整規劃的情形。
(二)下列情形,視為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無需進行規劃調整
1、已設探礦權轉采礦權;
2、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礦業權;
3、探礦權分立;
4、已設礦業權縮小礦區范圍;
5、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規劃調整報批程序
按照“誰審批規劃、誰審批調整”的原則,由總體規劃編制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一)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
由盟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自然資源廳出具審查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自然資源廳上報自然資源部批準。
(二)盟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
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盟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盟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盟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自然資源廳批準。
(三)旗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
由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上報盟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其他主管部門的意見。
申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應提交的材料及編寫要求見附件。
三、有關要求
(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上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后,涉及調整下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知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調整,并逐級報備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建立規劃年度實施制度,對有關事項作出年度實施安排。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5日前將上一年度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本年度實施安排報送自然資源廳。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上一年度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本年度實施安排。規劃調整要與規劃年度實施安排相銜接。
(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對規劃實施和規劃調整存在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四)自然資源部對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印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實施辦法〉的通知》(內國土資字〔2011〕910號)、《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審查工作的通知》(內國土資字〔2013〕380號)同時廢止。